選我選我!選擇權有兩種,概念與案例的重點筆記
讓我們先瞭解選擇權的基本概念,選擇權起源於十七世紀荷蘭人購買鬱金香時獲利避險的工具。簡單的說,選擇權的概念如下:
●基本上是一種契約:
這個契約賦予你擁有選擇的權利,選擇執行或不執行的權利,
●契約可買賣:
你可以買選擇權,也可以賣選擇權。
●權利金:
支付買賣選擇權的代價稱之為『權利金』。
選擇權又分為兩種,一種是買權,一種是賣權。請看底下案例的分享吧!
一、買權
小明看好市價10,000元的Nokia8310,兩個月後會因熱賣而價格上揚。
於是他以500元的代價先向小王買進一個買權,約定兩個月後以10,000元的價格跟他買手機。這項契約就叫做『選擇權』(options)。
如果兩個月後,發生以下的情況:
●手機的價格>1萬元
小明就可以用1萬元的價格向小王買進這支手機,小王也必須遵守約定,履約賣出。
●手機的價格<1萬元
小明當然不會願意用1萬元去買。他可以選擇放棄執行這項權利。
所以說購買選擇權擁有選擇執行或不執行的權利。
在這個例子裡,還有一些概念的補充,
●『權利金』(Premium):
小明不管要不要行使權利,當初付給小王的500元都不能取回,這是代價。
●『履約價』(strike price):約定好1萬元購買的價格稱之。
●『到期日』或『履約日』(expiration date):「兩個月後」這個約定好的期限稱之。
那麼,購買選擇權的好處是什麼?
案例中的小明花500元購買一個選擇權,最壞的情況,這支手機兩個月後跌到1萬元以下,小明頂多是不買,他的損失只有500元的權利金。
反之,如果手機超過1萬元,小明可能只多花了500元的代價就可以用1萬元買12,000元或15,000元甚至以上的手機。他利用有限的風險,去買一個獲利的可能性。
而從小王的角度,他抱持相反的看法「不認為手機兩個月後會漲價」,這樣的情況下,最大的獲利就是賺到500元權利金。
但如果手機在到期日之後確實漲到超過一萬元,他的損失也會隨之擴大。基於小王有義務履行合約,因此有潛在的風險,所以要得繳保證金(Margin)以確保他具有履行合約的能力。
二、賣權
上述是買賣「買權」的狀況。相對的,你也可以買賣「賣權」。
例如小明覺得手機會跌價,他就可以去買一個「賣權」,在到期日內以約定的價錢將商品賣出,一旦手機價格低於1萬,可能只剩8000元,但是他還是可以用1萬元的價錢賣給小王,小王一旦收了權利金,無論價格如何,他一定得履約。
對小明來說,最大的損失頂多就是當手機價格高過1萬元,他不賣的情況下,拿不回來的500元的權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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