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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期貨-金融友善服務及公平待客原則專區

金融友善服務及公平待客原則專區

金融友善服務準則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金融友善服務準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10005913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7條條文,原第7條、第8條遞移至第8條、第9條,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10365394號函辦理)

 

第1條

本準則訂定目的係為確保身心障礙者充分享有基本權利、平等及合理便利之金融服務,並為提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無障礙金融服務,並提升會員服務品質,營造友善金融環境。

 

第2條

本公會會員提供身心障礙者之金融友善服務,應依身心障礙者個別需求提供適當之友善服務措施,其範圍應包括環境、溝通、服務、商品、資訊等無障礙措施,並不得有歧視性之行為。

 

第3條

本公會會員應於營業處所設置無障礙設施或派專人服務。

 

第4條

本公會會員對身心障礙者臨櫃辦理金融業務,應充分告知需提供之資料,協助其填具相關申請書據,如依法有見證等需求,應尊重身心障礙者之選擇,提供相關協助,相關申請書據並應秉持公正客觀與不歧視之立場進行審查。

 

第5條

本公會會員應依身心障礙者個別需求,提供適當之開戶友善服務措施,如提供線上開戶、到府服務,並引導身心障礙者採用合適之交易方式,如當面委託、書信、電報、電話或電子式交易型態等方式委託買賣。

 

第6條

本公會會員應於網站上公告配合本準則所辦理之相關友善金融措施,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本公會等機構轉知之友善金融措施相關訊息、資訊或統計資料。本公會會員如未設置網站者,應於營業處所公告相關資訊。

 

第7條

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本公會會員應提供意見表及溝通管道,以供其表達意見。

一、每年需對開戶人員及受託買賣業務人員辦理相關訓練課程,以落實金融友善服務。

二、訂定相關獎勵方案或措施,就服務績效優良之開戶人員、受託買賣業務人員或分公司予以獎勵。

 

第8條

本公會會員就本準則所列情事至少每年進行檢核,如有缺失應逕行改善。

 

第9條

本準則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奉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