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版本: 1130603
客戶姓名:
身分證號:
簽署日期:

◎【統一期貨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

親愛的客戶您好~
為恪遵個人資料保護法令相關規範並維護您(以下簡稱甲方)的個人隱私,統一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經營各項業務而蒐集、處理或利用甲方之個人資料時,皆以尊重甲方的權益為基礎,並以誠實信用之方式及以下原則為之。
一、蒐集之目的:
  1. 經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及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
  2. 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依法定義務、依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等,所為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3. 依法務部訂定「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本公司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如下:「投資管理」、「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徵信」、「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二、個人資料之類別:
本公司蒐集處理利用甲方個人資料之類別,包含:「辨識個人者」、「辨識財務者」、「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個人描述」、「家庭情形」、「其他社會關係」、「住家及設備」、「財產」、「移民情形」、「旅行及其他遷徙細節」、「職業」、「執照或其他許可」、「學校紀錄」、「資格或技術」、「現行之受僱情形」、「收入、所得、資產與投資」、「信用評等」、「貸款」、「票據信用」、「約定或契約」。
三、利用之期間:於主管機關許可業務經營之存續期間內,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
  1.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2. 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如商業會計法等)。
  3. 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四、利用之地區:獲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及經營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其營業活動之相關地區及為達蒐集、處理及利用目的所必須使用之相關地區:包含本公司、本公司之分公司、與本公司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與本公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而訂有契約之機構或顧問等所在之地區、及國際傳輸個人資料需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接收者所在地。
五、利用之對象:
  1. 本公司、本公司之分公司、與本公司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或與本公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含共同行銷、合作推廣等)或顧問(如律師、會計師)、獲主管機關許可受讓期貨商全部或部分業務之受讓人。
  2. 金融監理或依法有調查權或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證券或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集中保管公司、同業公會、股票發行公司、交割銀行、臺灣票據交換所(發放股利)、臺灣總合股務公司等依法令授權辦理股務事務之相關機構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包含在業務經營上,與監督管理檢查、發行、買賣、徵信、交易、交割、股務等有關之相關機構,及對第1點所列利用對象有管轄權之金融監理機構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
六、利用之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所為之利用,包括但不限於:1.書面或電子2.國際傳輸等。
七、交易人權利與行使方式:甲方就本公司保有之個人資料,得向本公司要求行使下列權利:
  1. 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 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甲方應為適當之釋明。
  3.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甲方請求為之。
八、交易人拒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本公司基於上述目的而需蒐集、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時,您可以自由選擇是否提供您的個人資料,若您選擇不提供個人資料或是提供不完全時,基於健全各項相關業務之執行,本公司將可能無法提供您完善的服務。若您需要更進一步了解您的個人資料之處理、利用或其他的詳細情形,歡迎與您所屬營業員聯繫或電洽客服專線:0800-211-885。

◎【臺灣期貨交易所蒐集、處理暨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

甲方於本公司開立期貨交易帳戶,從事國內外期貨交易,甲方相關個人資料會因為交易與結算之需要,由本公司提供予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期交所)。爰本公司受期交所之委託,代期交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9 條規定告知甲方下列事項:
一、 機關名稱: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 蒐集之目的:係為期貨市場交易、結算、監理及稽核等特定目的蒐集。
三、 個人資料之類別項目: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或僑外投資身分編號)、職業、聯絡方式、往來金融機構帳號、期貨交易帳號、委任代為交易之代理人姓名、身分證字號、電話、聯絡人姓名及電話等開戶資料、期貨買賣委託紀錄、成交紀錄、國內外期貨市場違約紀錄以及結算交割紀錄(含交易人權益數、未平倉部位資料、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資料、支付公債利息資料等)及其他期貨交易與結算相關資料。
四、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期交所業務經營之存續期間。
五、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期交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稅務機關、司法檢調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指定之機構,以及其他依法得向期交所取得甲方個人資料之機構。
六、 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臺灣。
七、 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書面、電子檔案。
八、 其他:
(一) 期交所為市場監理等執行職務所必須,期交所無法應甲方要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及刪除甲方個人資料。
(二)
個人資料查詢、閱覽及製給複製本:
  1. 交易人開戶資料、期貨買賣委託紀錄、成交紀錄、結算交割紀錄及交易人國內外期貨市場違約紀錄,得於期交所營業時間內查詢、閱覽及請求製給複製本。
  2. 交易人其他交易資料原則上仍須至開戶交易之期貨商處請求。
(三) 個人資料更正、補充:甲方個人資料若有錯誤,原則上仍須至開戶交易之期貨商處請求補正或更正。甲方拒不提供個人資料,本公司及期交所將無法進行業務之必要審核與處理作業及其他相關服務,爰此,本公司將得拒絕受理與甲方之業務往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理與申請。本人對於前揭告知事項,均已詳讀且充分瞭解,並同意上述本人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特此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