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版本: | 1130603 |
客戶姓名: | |
身分證號: | |
簽署日期: |
一、 | 當期貨市場行情不利於甲方所持期貨契約時,乙方為維持保證金額度,得要求追繳額外之保證金,若甲方無法在乙方所指示期限內補繳時,則乙方有權代為沖銷甲方所持期貨契約,若市場行情極度不利於甲方,乙方基於保護甲方立場,得不事先通知甲方而代為沖銷。沖銷後若仍有虧損,則甲方須補繳此一損失之金額。市場行情變動迅速,原始保證金有可能完全損失,甚至超過原始保證金額度,超過原始保證金的損失部分,甲方亦須補繳。甲方應瞭解雖於所定期限內補繳保證金,仍會因入金時間差而產生被乙方代為沖銷之風險。甲方匯出至乙方保證金指定帳戶的款項若尚未實際入帳(包括但不限於:銀行系統斷線、系統當機、網路壅塞、網路軟硬體設備故障等因素),其因此所產生之風險仍應由甲方自行負擔。 |
二、 | 期貨及期貨選擇權契約之交易條件(如漲跌幅度或保證金額度等)可能隨時變動(甲方應隨時注意交易所或乙方網站變動訊息,相關變動仍依各交易所網站公告為準),而且可能使甲方之損失超出原所預期。 |
三、 | 在市場行情劇烈變動時,甲方所持期貨契約可能無法了結,致增加損失。 |
四、 | 如停損單或停損限價單等之或有訂單可能因市場行情變動以致無法成交,在無法有效控制風險的情形下,損失的額度可能進一步擴大。 |
五、 | 從事「價差」或「同時持有同一價位看漲及看跌之相同期貨契約」之交易,其風險並不亞於單純地持有「看漲」或「看跌」之期貨契約時之風險。 |
六、 | 除國外期貨交易所規定不得進行現貨交割者外,若甲方所持之期貨契約未能於最後規定日期前為反向沖銷時,必須辦理現貨交割;若甲方無現貨可供交割時,則需要透過現貨市場辦理交割事宜。 |
七、 | 國外期貨交易係以外國貨幣為之,除實際交易產生之損益外,尚須負擔匯率變動的風險。 |
八、 | 出金係乙方依甲方指示交付賸餘保證金、權利金,並不表示甲方之總體期貨交易已平倉或未平倉部位正處於獲利狀態。 |
一、 | 期貨選擇權交易之風險: 期貨選擇權之標的期貨,其價格走勢甚為難測。買權的賣方在其標的期貨市場若未持有多頭期貨契約,則在期貨選擇權到期或履約時,若期貨契約市價高於履約價,此時,當市價減履約價之金額比當初權利金收入為高時,此一差額即為其損失之額度。買權的賣方在其標的期貨市場中持有相對應之多頭期貨契約時,則其風險是期貨契約市價下跌的損失額度減權利金收入。當其賣出買權而收受權利金後,即放棄相對應之多頭期貨契約市價高於履約價之潛在利得。若賣權的賣方未持有相對應之空頭期貨契約,則其風險為相對應之期貨契約市價低於履約價減權利金收入之額度。若賣權的賣方持有相對應之空頭期貨契約,則其風險為相對應之期貨契約市價上漲所造成虧損的金額再扣除當初賣出賣權之權利金收入。當其在賣出賣權而取得權利金之後,即放棄履約或到期時,相對應之期貨契約市價低於履約價之潛在利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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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權利金、保證金: 買方在買進期貨選擇權契約時,即要支出全額之權利金;而賣方在交易之前,則應繳交保證金,並注意若市場走勢對賣方不利時,其應有補繳保證金之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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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期貨選擇權交易之特質: | ||||||||||||||||||||||
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甚為簡要,因此對所有投資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逐項詳述,委託人於交易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析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慎思明辨,並確實做好財務規劃及風險評估,以免因交易而遭到無法承受之損失。 |
一、 | 選擇權交易之風險: 選擇權交易會帶來高度風險。不論選擇權的買方或賣方都應在交易前了解其自身的財務能力以及買權或賣權的交易本質。選擇權契約的買方可以選擇反向沖銷或履約,或任所持有之選擇權契約到期。選擇權的履約可能是現金結算或實物交割。若選擇權契約到期時失去其履約價值,則買方可能會遭受包含權利金以及交易成本的損失。選擇權契約的賣方通常較買方負擔更大的風險,雖然選擇權契約的賣方會有權利金的固定收入,但其可能面對損失超過此數額的風險;若市場走勢不利,選擇權契約的賣方將被追繳保證金以維持部位;同時當選擇權契約的買方履約時,賣方因負有現金結算或實物交割的義務,而暴露於高度的風險中。若選擇權契約賣方持有相對應標的資產或可抵銷風險之另一選擇權契約,則賣方所面對的風險可能為有限;反之,則賣方所面對的風險可能為無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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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權利金、保證金: 買方在買進選擇權契約時,即要支出全額之權利金;而賣方在交易之前,則應繳交保證金,並注意市場走勢對賣方不利時,其應有補繳保證金之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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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選擇權交易之特質: | ||||||||||||||||||||||
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甚為簡要,因此對所有投資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逐項詳述,委託人於交易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析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慎思明辨,並確實做好財務規劃及風險評估,以免因交易而遭到無法承受之損失。 |
一、 | 甲方所開立之帳戶須經取得使用密碼後,始得使用電子式交易;乙方得以紙本或電子方式交付密碼條。甲方知悉除電子式下單方式外,乙方另有提供其他下單方式:如當面委託或電話等方式,甲方可隨時交互使用或互為備援使用。 | ||||||||
二、 | 甲方充分了解,有關乙方所發給之密碼或加密工具,為電子式交易方式對甲方下單之認證,經核對密碼或加密工具無誤時,即視為甲方親自下單;該密碼或加密工具甲方承諾應審慎保管,若因外洩致本帳戶遭人冒用,無論甲方是否知情,其所生之一切責任,概由甲方自行負責。已成交部份,應負結算交割義務。 | ||||||||
三、 | 甲方認知在使用電子式交易時,可能面對以下風險:如斷線、斷電、網路壅塞或其它因素等造成傳輸之阻礙,致委託買賣及報價資訊無法傳送、接收或時間延遲。另外其他可能導致電子式交易無法正常使用之原因,如網路提供業者之線路穩定性、使用者操作不當、斷電及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係非乙方可控制範圍。因可能影響電子式交易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甲方於使用電子式交易前,應對乙方不定時發佈之最新訊息及其他注意事項等詳加注意及遵守。 | ||||||||
四、 | 甲方同意並了解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訊息(係指甲方以網際網路、有線電視網路、電話語音、專線或封閉型專屬網路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電子式交易方式所傳送之交易相關訊息): (一)甲方傳送之電子訊息無法完整辨識其內容。(二)有相當理由懷疑電子訊息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 (三)依據電子訊息執行或處理業務,將違反相關法律或命令。(四)甲方有無法履行所委託事項結算交割義務之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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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甲方以電子式交易買賣後,若成交後發生上述第二條及第三條相關情事時,皆不得異議,並應負結算交割義務。 | ||||||||
六、 | 甲方充份認知以電子式交易委託買賣,視同一般委託下單方式,應依期貨交易法相關規定暨乙方委託買賣期貨受託契約之約定履行各項結算交割義務。 | ||||||||
七、 | 甲方如欲改變已下單委託買賣內容,卻因電子式交易傳輸干擾等因素延遲,甲方同意改以電話通知乙方,若無法即時更改而依原委託內容成交者,由甲方自負其責,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 ||||||||
八、 | 甲方充分認知使用電子式交易之買賣委託係交易時間內當盤有效。 | ||||||||
九、 | 甲方使用電子式交易應具備至少符合乙方所建議之交易環境,並安裝防毒防駭相關軟體且維持該軟體之持續更新有效。 | ||||||||
十、 | 甲方已了解使用電子式交易之交易環境建議,並已了解倘電腦系統未達乙方所訂環境建議,可能導致電子式交易無法正常運作,甲方不得於使用後向乙方主張電腦環境不相容之擔保責任。 | ||||||||
十一、 | 甲方充分了解,乙方已依相關控管程序進行系統之開發、維護,惟無法保證系統完全不發生問題。乙方提供之電子式交易一旦發生異常,將依異常處理程序及相關規定處理。 | ||||||||
十二、 | 甲方充分了解,倘系統發生問題,乙方提供之電子式交易非為下單或報價參考之唯一管道,並應熟悉使用其他管道進行下單或取得報價參考。甲方知悉因電子式交易在傳輸資料時存在不可靠及不安全之因素,若乙方提供之電子式交易在任何時候無法使用或有所延遲,甲方同意使用乙方所提供之其他替代管道。 | ||||||||
十三、 | 依證期局「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委託辦理國外期貨當日沖銷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及乙方當日沖銷風險預告書規定,客戶如進行當日沖銷,且未於當盤收盤前補足所需保證金者,乙方得進行強制平倉。惟因國外電子式交易系統無法接受「收盤市價單(MOC)」之限制,故乙方將於各商品當盤收盤前半小時進行保證金及部位查詢作業,並統一於收盤前十分鐘或提前陸續於電子式交易系統以市價或限價或其他依期貨交易所規定之委託單進行強制平倉。如因市場因素,乙方未能於當盤收盤前進行強制平倉者,得逐日處理,不受時間之限制。 | ||||||||
十四、 | 國外期貨電子交易系統如發生成交價位有不合理之狀況者,則該交易所有權取消或更改此筆成交單,乙方亦得依交易所或複委託期貨商之通知,於客戶交易帳戶內進行成交單取消或更改價位之動作。 | ||||||||
十五、 | 甲方知悉並同意得以網際網路提領保證金,並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客戶期貨保證金需區分為國內保證金及國外保證金,因此本人之交易帳戶內如發生下列情形時,則同意乙方得逕行於甲方交易帳戶內辦理保證金轉匯作業。 (一)國內、外交易帳戶內保證金不足。(二)國內、外期貨未沖銷部位保證金所需。(三)支付國內、外期貨交易等相關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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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甲方於乙方,開立使用網際網路、有線電視網路、電話語音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其它之電子交易平台申請提領超額保證金(以下簡稱電子式出金)時,茲同意依下列條款,絕無異議。 甲方同意使用電子交易方式申請提領保證金時,應依據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並與乙方約定以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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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本風險聲明暨使用同意書係甲方與乙方簽訂之個別交易市場及個別金融商品委託買賣契約之特別約定;本風險聲明暨使用同意書所未規定之事項,悉依各契約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
十八、 | 如因法令修改而與本風險聲明暨使用同意書條款內容不同者,悉依法令之規定,惟乙方得為交易及風險控管相關事宜,適時降低甲方委託買賣之額度及調整保證金或權利金之額度或予以暫停買賣。 | ||||||||
十九、 | 甲方充分了解,本風險聲明暨使用同意書條款甚為簡要,因此對所有可能發生之風險無法全部涵蓋,甲方於使用電子式委託交易或電子式出金前,除須對本風險聲明暨使用同意書詳加研析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慎思明辨,並確實做好風險評估,以免發生無法承受之損失。 |
1、 | 交易人委託單可勾選新、平倉碼或兩者皆不勾選,新、平倉碼兩者皆不勾選者即視為自動處理。 |
2、 | 由於期貨契約係採自動沖銷機制,選擇權契約係採指定平倉機制,期貨商應比對委託口數與實際留倉部位,對於期貨勾選新倉或平倉之委託單,其委託口數與實際反向留倉部位不符者(勾選平倉而留倉部位不足,或勾選新倉而有對應之反向留倉部位者),該委託應全數退回。對於選擇權勾選平倉而反向留倉部位不足時,該委託應全數退回;勾選新倉視為指定開新倉,不檢查有無反方向留倉部位。期貨及選擇權契約對自動處理之委託單,期貨商應比對委託口數與實際留倉部位,有對應反向留倉部位之委託部分以「平倉」處理;無足夠反向留倉部位之委託部分以「新倉」處理。 |
3、 | 期貨商接受交易人委託時,期貨契約以新倉處理部分應檢查是否已依規定收足保證金,選擇權契約以新倉處理部分應檢查是否已依規定收足保證金、權利金。 |
4、 | 綜合帳戶處理原則: 綜合帳戶不適用自動處理方式,買賣委託書必須勾選新、平倉碼。 |
一、觸價下單功能: |
■ 連續IOC─自動重下:依設定的商品、價位、口數以IOC委託,當委託沒有完全成交,會自動以原設定的商品、價位及「尚未成交的口數」送委託單,重複進行類似的動作,直到原設定的口數完全成交為止。 |
■ 警示下單─條件成立即下單,如STP,MIT等:警示下單之執行係以市場成交價為準,當市場成交價觸及或穿過事先所設定之觸發價時,始依委託內容執行市價委託單或限價委託單。警示下單於設定時不會先扣權利金及保證金,當市場成交價觸及穿過先所設定之觸發價時,才會進行權利金及保證金檢核,故當權利金或保證金不足時,即使市場成交價觸及穿過先前所設定之觸發價,亦無法執行。 |
■ 多筆及分單─自動連續多筆數下單:依預先設定的間隔秒數、每筆委託口數(每筆的口數可以不同),將大口數的委託,自動分成多筆委託單送出。 |
二、快速下單功能: |
■ 快速鍵下單─以預設價位及點數下單:預先設定好快速鍵對應的委託內容,當客戶按下快速鍵時,自動將此快速鍵對應的委託內容送出委託。 |
■ 改價及追價─以預設價位及點數下單: |
改價:將目前尚未成交的委託單,更改委託價格,或改成市價送至交易所,變更「原委託單」的價格內容。 |
追價:可將目前接近市場成交價,最容易成交的委託單刪單,再用目前的市場成交價增減預先設定的檔位送出新委託單。 |
三、計算作業功能: |
■ 口數及權益數計算擋單功能:可設定當「試算」之權益數或選擇權權利金市值超過或低於某個數值時,擋住下單委託功能,無法執行下單委託。 |
■ 計算沖銷及保證金相關功能:前台系統提供未平倉口數、浮動損益、成交均價、平倉損益及期交稅等之「試算值」,此「試算值」僅供客戶參考,實際數字請洽所屬營業員查詢或依買賣報告書為準。 |
四、無效單:當市場收盤價觸及上述各項委託單及甲方另外需求功能之觸發價格時,該筆委託為無效單。 |
五、風險預告: |
1、上述各項委託單委託買賣功能及甲方另外需求之功能一旦執行時即轉為市價委託,其成交價格可能高於、低於或等於停損觸發價,於成交後甲方應依期貨交易法及相關規定履行各項結算交割義務。 |
2、上述各項委託單委託買賣功能及甲方另外需求之功能一旦執行時即轉為限價委託,甲方明瞭,即使市價已瞬間穿越指定委託價格,但該限價委託單有可能無法成交,應注意其使用上之風險。 |
3、流動性不足(成交量過小)之商品建議不宜使用上述各項委託單及甲方需求功能,以免造成過大的損失。 |
4、甲方明瞭使用一般傳統下單及電子式交易傳送上述各項委託單及甲方另外需求之功能或使用【功能輔助】時,如遇不可抗力情形(如斷線、斷電、網路壅塞、系統壅塞等)或保證金不足時,甲方所委託之上述各項委託單當觸及觸發價格時可能無法(或延遲)執行,故甲方應隨時注意上述各項委託單之執行狀況,並在有疑問時立即向所屬營業員或本公司反應。 |
5、甲方使用【功能輔助】時,已先行確認知悉各項勾選項目之使用功能與限制,再依甲方之獨立判斷謹慎勾選使用,甲方應隨時注意部位、委託與成交狀況,並在有疑問時立即向所屬營業員或本公司反應。 |
6、甲方明瞭現行「逐筆撮合」制度,在交易極為活絡情況下,撮合之價格上下變動可能會相當迅速,此時甲方所委託之上述各項委託單及甲方另外需求功能在被市場成交價觸及時,系統可能無法立即判別執行或延遲執行,甲方在使用此功能前應先考量本身所能承擔之風險。 |
7、甲方同意使用上述各項委託單及甲方另外需求功能委託買賣前,已暸解如何正確使用其委託單功能。甲方明瞭,委託時即使未持有任何部位(庫存),仍可使用委託單功能進行委託。 |
8、甲方簽署本風險預告書後經設定開放始可進行上述各項委託單委託買賣(與開戶完成日非為同一日)。電子式委託買賣時經貴公司系統核對密碼與憑證無誤,即視為甲方親自下單;甲方承諾將審慎保管該密碼與憑證,若因遺失、被竊或洩漏致帳戶遭人冒用時,無論委託人是否知情,均由甲方自行負責結算交割義務。 |
9、保證金之維持:甲方應隨時維持其帳戶內所需之必要保證金額度,若甲方帳戶權益數低於其所持部位之維持保證金或貴公司已通知盤中追繳時,應自行停止上述各項委託單及甲方另外需求功能之委託,若貴公司在這段時間執行強制平倉時,造成重複平倉等問題者,甲方將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
10、甲方同意在統一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公司)所為上述各項委託單及甲方另外需求功能之委託交易等,皆依貴公司委託交易之相關規定進行。甲方亦了解本風險預告書之事項無法詳述所有期貨選擇權之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甲方於交易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析外,亦必須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慎思明辨,並確實規劃好財務及風險評估,以免因執行上述各項委託單及甲方另外需求功能之委託交易等而遭到無法承受之損失。其餘事項均依簽訂之受託契約辦理。 |
一、為保護期貨交易人權益與健全期貨商業務發展,依據「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委託辦理當日沖銷交易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訂定本風險預告暨同意書;遇有法令或依相關函令規定修訂或終止時,得不經通知逕行適用新規定而修訂或終止本風險預告暨同意書之一部分或全部。 |
二、甲方了解在進行國外期貨當日沖銷時,所繳交之保證金不得低於國外期貨交易所規定該期貨商品的原始保證金之50%,甲方應負有主動查詢、隨時控管帳戶之權益總值高於原始保證金30%以上之義務。本公司依整戶風險管理原則,以一般交易所需原始保證金計算甲方帳戶盤中風險指標,當風險指標低於25%時,本公司得在無須通知的情形下有權利而非義務執行代為沖銷,且無論本公司有無代為沖銷,如有超額損失(over loss),甲方仍須依法補足。 |
三、乙方對持有國外期貨當日沖銷交易部位之甲方,應於當盤收盤前沖銷,若甲方要求將部位留倉或取消該當日沖銷交易部位之平倉委託,則必須在當盤收盤前半小時補足原始保證金之額度,未補足者,本公司有權利而非義務將於收盤前15分鐘或提前得以市價或限價或依各交易所得接受之委託方式逕行沖銷。若有超額損失(over loss)時期貨甲方應依約定補足。 |
四、為避免甲方與本公司重複對當日沖銷未平倉部位執行平倉動作,甲方於本公司規定之時點後,請勿再對當沖未平倉部位進行平倉動作,造成重複下單而損及甲方的權益,由甲方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
五、甲方了解本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或取消甲方當日沖銷交易之委託申請。 |
本份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甚為簡要,對所有期貨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甲方於交易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析外,亦必須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慎思明辨,並確實做好財務規劃及風險評估,以免因交易而遭到無法承受之損失。甲方並同意在本公司所為之國外期貨當日沖銷交易依本公司國外期貨當日沖銷保證金之相關規定進行。 |
一、 | 特殊市場狀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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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買賣委託: 所有買賣委託於正常狀況下(非特殊市場狀況且電訊線路正常),乙方將立即完成與交易所內工作人員之買賣委託,而交易所內之工作人員接到買賣委託後亦立即開始進行交易。各家交易所不一定接受每種買賣委託方式且可能對各種買賣委託方式有特殊之規定,甲方於委託買賣前應確實了解所欲委託方式之各種規定,俾使買賣委託得以正確無誤的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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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時間與價位交易記錄表(Time & Sales): 時間與價位交易記錄表是由交易所對所有的交易做特定之記錄,其方式是將已交易價、被取消價、快市的起迄等,以時間排序做成之記錄,偶或有已成交但未及時登錄或因其他原因而延緩登錄之價位,會以插入(Insertion)的方式補行記錄於表上,同時亦可能發生因輸入錯誤而取消價位(Cancel/CXL/X)或更改價位之情況。各交易所對申請此表的程序、申請條件、申請費用等之規定不盡相同,甲方若有申請此表的需要,請事先查明各項規定,按相關規定辦理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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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市場回報參考與成交確認: 以上所稱「成交」,在未經成交結算確認前僅屬市場回報參考,經結算所結算後確認未改價或未成交者方屬確認成交。若經結算所結算後確定未成交或成交內容與市場回報參考不同時,此種情況稱為交易所錯帳(Out-Trade),乙方將於接獲交易所通知後通知甲方,而無論乙方是否聯絡到甲方,甲方仍須承擔該交易,乙方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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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資料輸入錯誤(Key-Punch Error): 由於所有成交內容需經人工輸入電腦完成記錄,在輸入過程中難免發生資料輸入錯誤之情事,即使輸入錯誤亦無損於實際交易內容,乙方將於發現錯誤後立即做修正,並通知甲方。此時一切權利義務應以交易所成交確認為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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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交易保證金追繳與代為沖銷(Forced Offset): 甲方於參與期貨交易前,應充分了解保證金控制之重要,若因甲方未妥善做好保證金之控制,將可能遭遇下列狀況,此時乙方有權利而非義務逕行反向沖銷甲方之全部或部份倉位,所有損失(包括Over loss)均由甲方承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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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執行委託應遵循相關法令之義務 甲方同意乙方受甲方委託執行期貨交易時,必須遵循期貨交易法,期貨商管理規則及國內外各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準則、章則及公告與當地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並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因遵循前開法令所生之不利益由甲方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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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從事期貨交易之受託方式及聯繫方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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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執行委託之方式 乙方在接受甲方之交易指令後,得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三十八條規定及臺灣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第四十八條規定(電子方式填具買賣委託書作業),至期貨交易所進行期貨交易及後續結算交割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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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帳戶之移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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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保證金、權利金或其他款項收付之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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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保證金、權利金專戶存款之收益歸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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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交易佣金及其他相關費用之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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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甲方維持保證金之義務 甲方應自行計算維持保證金之額度與比例,並負有隨時維持乙方所訂足額保證金之義務,無待乙方之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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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繳交追加保證金之方式及時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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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為沖銷交易之條件及相關事項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乙方得逕行代為沖銷甲方交易之部份或全部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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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委託人基本資料之提供及異動申報義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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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財務徵信之授權範圍 甲方同意乙方得隨時與銀行、金融機構、信用貸款機構及其他可查詢甲方信用狀況之機構接洽,以求證甲方所提供之資料。甲方得請上述機構提出足以證明甲方信用狀況之完全且正確之文件,不得異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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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有關資訊服務及其範圍以及應行通知之事項及期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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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契約之修訂、終止或解除及暫時停止交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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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不可歸責雙方事由所致損害之處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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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 因可歸責一方事由所致損害之處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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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 損害賠償責任歸屬 乙方因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或因其它合法原因而占有甲方之財產或交易計算上應支付與甲方之款項,視為與甲方委託乙方代為進行期貨交易(無論國內或國外期貨交易)所生之債務具有牽連關係,非至甲方暨其所有交易帳戶清償全部債務前,不予返還;乙方並有權依民法之規定,逕行主張抵銷,不待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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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 管轄法院 雙方因本契約所生爭議而涉訟時。雙方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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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 交易紛爭處理及仲裁之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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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 開戶前之解說 甲方在簽署本開戶契約之各項文件前,業經乙方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指派專人為甲方做契約內容(尤其是有關盤中高風險帳戶通知及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之方式、保證金追繳時限、代為沖銷之時點與方式,損害賠償責任歸屬、交易糾紛處理方式及違約客戶認定標準等重點內容)解說、風險預告書之解說及期貨交易程序解說,已經完全瞭解期貨交易的高風險性及契約內容後,始於文件上簽名或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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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 匯兌損益之歸屬 甲方從事期貨商品之買賣交易,所產生匯兌及利息之損失或利潤,均歸屬於甲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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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 非當面委託免補行簽章 甲方同意乙方於接受甲方從事期貨交易時,得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卅三條,對應填具之買賣委託書不需事後再交由甲方補行簽章,乙方除依本契約甲方留存之聯絡資料主動告知甲方買賣情形外,甲方亦會主動查詢買賣情形,如甲方未於次營業日開盤前提出異議,視同該買賣委託書正確無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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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 違約處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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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 錯帳反向沖銷處理 甲方同意,若乙方受託從事期貨交易發生錯誤,導致成交結果與甲方原委託不符時,乙方得依「期貨商錯帳申報處理作業要點」有關錯帳處理作業之規定,透過甲方帳戶處理錯誤部位之沖銷交易,而毋須逐次取得甲方同意,甲方並承認此種錯帳處理方式並未損及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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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 本契約自乙方核准之當日起生效。 | ||||||||||||
第二十六條 |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約定 遵循「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及「證券期貨業及其他金融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等相關規範,乙方得在與甲方建立業務關係、得知客戶身分與背景資訊有重大變動、定期/不定期審查、交易審查、對過去所取得之客戶身分資料之真實性或妥適性有所懷疑或出現符合疑似洗錢態樣表徵或警訊時,乙方得要求甲方提供包括但不限於可靠、獨立來源之文件、資料或資訊,以辨識及驗證甲方及甲方之法定代理人、負責人、代表人、監護人、輔助人、被授權人、法人實質受益人、具控制權之最終自然人或高階管理人員、是否得發行且已發行無記名股票等資訊,乙方得保存該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其他證明文件並予以記錄。甲方聲明並保證提供之文件、資料或資訊皆真實無誤,並同意若有任何變動應立即主動通知乙方;如甲方未依前款提供相關文件及佐證資料或符合其他「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四條之情事時,乙方得依「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四條婉拒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或依情形降低甲方委託買賣之額度及調整保證金或權利金之額度或暫時停止交易或終止雙方業務關係。 |
一、 | 甲方在交易期貨商品時,當甲方存於乙方金融機構之外幣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專戶餘額不足時,乙方得依甲方之申請或指示或逕行依甲方交易性質所需之外幣與新台幣,直接將甲方存於乙方之其他幣別的超額保證金依匯兌時之實際匯率,轉匯至甲方在乙方之保證金不足之外幣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專戶,以符合乙方之保證金規定,並於事後提供甲方買賣報告書以供確認。 |
二、 | 甲方同意乙方於甲方在交易國內期貨商品時,當甲方存於乙方金融機構之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專戶(交易國內期貨專用)餘額不足時,乙方得依甲方之申請或指示,直接將甲方存於乙方之另一期貨交易保證金專戶(交易國外期貨專用)之超額保證金或其他幣別的超額保證金依匯兌時之實際匯率轉匯至甲方在乙方保證金不足之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專戶,以符合乙方之保證金規定,並於事後提供甲方買賣報告書以供確認。 |
三、 | 乙方代轉後之剩餘保證金、權利金,除甲方另有指示外,仍以原幣別續存於乙方保證金、權利金專戶內。 |
四、 | 乙方代甲方作各種幣別間結匯時,均以甲方名義依換匯時實際匯率結匯,甲方瞭解並同意承擔因匯率之不同而產生之匯兌風險及費用。 |
五、 | 關於第一項轉帳之作業程序將依乙方之作業規定辦理,如遇任何不可抗力因素(如:銀行系統斷線;系統當機;市場行情振盪過大)而導致之損失,甲方同意自行承擔。 |
一、 | 本項作業適用文件之範圍,包括每日買賣報告書、每月對帳單及其他得以加密後之電子檔案e-mail之交易文件及各項通知(以下簡稱電子帳單);有關電子帳單之格式甲方同意依乙方規定辦理。 |
二、 | 本項作業之網路安全機制,係使用臺灣網路認證公司之電子簽章服務,並採加密方式e-mail以確保資料安全,對前項寄送紀錄依主管機關所定期限予以保存,惟網際網路傳送仍有一定之風險,甲方在此聲明已確實瞭解網際網路存在之風險,並同意承擔此風險。 |
三、 | 甲方保證應定期開啟或檢查電子郵件信箱及確保資通安全之義務,並同意妥善保管憑證、電腦設備相關物品,如因遺失或遭他人盜用致生損害,甲方同意負完全之責任。 |
四、 | 甲方同意倘網路傳輸通訊遭受天然災害不可抗力事由及乙方、其他協力廠商或相關電信業者網路系統軟硬體設備之故障、或人為操作上之疏失等事由(包括且不限於斷線、斷電、網路壅塞等因素),致郵寄時間延遲或無法傳送時,除可直接歸責乙方之事由外,乙方無須負擔任何責任。惟經甲方通知無法傳送之事實後乙方得再行補寄。 |
五、 | 甲方同意就電子帳單之服務項目或內容,乙方有權逕予變更,且乙方因作業需要或無法送達時,無須通知得逕行停止電子帳單服務改以書面寄送。 |
六、 | 電子帳單與委託買賣之內容如有差異,甲方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乙方查明,逾期視為認可無誤;並同意以乙方帳載資料為準,各項權利義務,不因電子帳單之內容及有無送達或準時送達與否而有變動。 |
七、 | 甲方得變更所約定之電子信箱(e-mail address)及隨時終止本項電子帳單服務,以親自辦理或以書面或經主管機關核准方式通知乙方,並於變更或終止後三個工作天後生效。 |
八、 | 甲方同意電子帳單各項資訊、服務、或無法使用各項資訊或服務所致生之任何直接、間接、衍生之損害、損失或費用,乙方均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
九、 | 本同意書如有未規定事項,應優先適用雙方簽訂之契約條款,未盡事宜乙方得依中華民國法律及主管機關之相關法令及乙方相關規定辦理。 |
一、 | 甲方為委託乙方從事期貨交易,玆約定存入保證金於乙方客戶保證金專戶之甲方銀行存款帳戶(簡稱「入金帳戶」)。 |
二、 | 約定「入金帳戶」如有變更情事時,應臨櫃以書面或通信或電子化方式申請辦理變更。未完成變更前,原帳戶仍為有效。 |
三、 | 甲方知悉乙方受理期貨交易人存入保證金,係以『虛擬帳號』方式辦理。每位期貨交易人存入「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期貨帳號均不同,甲方應依照乙方交付之「期貨交易帳號及匯入客戶保證金專戶銀行帳號」所示,自甲方約定入金帳戶存入保證金;並主動透過乙方提供之網路(網址:http://www.pfcf.com.tw/)、語音或電話專線(02)2748-8385等進行查詢、確認。甲方匯出至乙方保證金指定帳戶的款項若尚未實際入帳(包括但不限於:銀行系統斷線、系統當機、網路壅塞、網路軟硬體設備故障等因素),其因此所產生之風險仍應由甲方自行負擔。 |
四、 | 甲方同意非依「入金帳戶」存入乙方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款項,不計入甲方期貨交易帳戶之權益數,未自約定「入金帳戶」轉帳入金,致乙方無法執行或遲延執行甲方之委託、或致保證金不足或滋生損害等結果,概由甲方自行承擔;並同意該款項之返還,其程序應配合乙方作業方式為之。 |
一、 | 期貨交易具低保證金之財務槓桿特性,屬於高風險之投資交易行為,建議您在從事交易之前,審慎評估您的財務能力、風險承擔能力以及經濟狀況是否適合於這種交易。 |
二、 | 客戶以市價委託(係不限定價格之委託)或委託流動性不足商品時,因成交價格與委託當時揭示之市場成交價格或買賣價格間有可能產生偏離情形,且其偏離幅度可能超過客戶之預期,請您在委託前應慎選委託商品。 |
三、 | 您在本公司完成開戶手續後,就可以依受託契約約定之方式,交易經主管機關核准且本公司可受理之期貨交易所商品。 |
四、 | 您如需要委託代理人處理委託買賣、交割等相關事宜時,必須要由您出具授權書並由您親自填寫受任人基本資料及授權行為之範圍。 |
五、 | 如果您要辦理印鑑或其他個人重要資料等各項變更作業,或者是要註銷在本公司的期貨交易帳戶時,請您於營業時間內親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原留印鑑來本公司辦理即可。 |
六、 | 為了保障您交易的安全,請妥善保管電子式交易、憑證等密碼及印鑑,並勿將其交付他人,避免自身權益受損。如發現異常情事時請立即通知本公司或在營業時間內親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原留印鑑至本公司重新辦理。 |
七、 | 本公司之所屬員工(含營業員)依法不得保管您的款項、印鑑、存摺及交易相關密碼,或與您有金錢往來或代客操作之情事,如果發現這種情況,請您立即通知本公司。 |
八、 | 本公司接受您委託期貨交易且成交後本公司將依雙方協議之手續費率向您收取。手續費率係依本公司向期貨公會報備費率為之。 |
九、 | 本公司基於風險控管及與委託人往來狀況之事由,本公司得要求提高委託人之期貨交易保證金或限制或拒絕委託人之委託。 |
十、 | 當期貨市場不利於委託人所持契約時,本公司為維持保證金額度,得要求委託人於所定限期內補繳保證金,未於期限內補繳保證金者或保證金額度已低與雙方約定代為沖銷比率時,本公司將代為沖銷委託人所持契約。 |
十一、 | 您如於本公司完成期貨交易後,不論自行平倉或由本公司強制沖銷發生之超額損失,應由您於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完成交付超額損失款項,如未能依規定交付,本公司必需依主管機關規定申報違約,且得向您要求履行契約並追償超額損失另加計利息及相關費用。 |
十二、 | 您依本契約從事之期貨交易受「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其相關法令之保障。 |
十三、 | 本公司提供期貨受託買賣交易服務,依規定提撥營業保證金及交割結算保證金以保障期貨受託買賣之交易市場安全,但不受存款保險及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
十四、 | 65歲以上之交易人,新開戶前須由所屬營業員進行客戶風險評估作業,當本契約內容有重大權益義務變更時本公司會於統一期貨官網公告,已利客戶查閱。 |
十五、 | 70歲以上之交易人應填具「70歲以上交易人開戶聲明書」,並同時符合聲明書所列各項條件,始得開戶。本公司每年重新評估70歲以上之交易人提供最近一年之固定收入證明或資產證明,未符合條件者,本公司將依規進行交易管控。 |
十六、 | 您的期貨帳戶若連續三年無交易且無未沖銷部位及無保證金、權利金餘額,本公司得逕行終止契約並註銷該帳戶。 |
十七、 | 再次提醒您於開戶簽約暨委託交易前務必詳閱本公司開戶文件之條款暨各項風險預告書之內容,若您對本公司提供之期貨受託買賣交易服務有任何問題、或者是對本公司的服務有申訴的需求時,可洽所屬營業員或客服專線(02)2748-8338。 |
一、 | 依甲方之指示交付剩餘保證金、權利金。 |
二、 | 支付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清算差額及相關稅金、費用。 |
三、 | 支付乙方佣金或其他手續費。 |
四、 | 支付銀行結匯所需相關費用。 |
一、 | 年齡未滿二十歲者。 |
二、 | 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未經復權者。 |
三、 | 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
四、 | 法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該法人授權開戶之證明書者。 |
五、 | 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證券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核發之登記證明文件者。 |
六、 |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與國內代理人之契約影本、代理人授權書或國內代理人出具之聲明書者。 |
七、 | 主管機關之證券期貨局、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商同業公會及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職員及聘僱人員。 |
八、 | 曾因違背期貨交易契約或證券交易契約未結案且未滿五年者。 |
九、 | 曾經違反期貨交易管理法令或證券交易管理法令,經司法機關有罪之刑事判決確定未滿五年者;或經主管機關通知停止買賣證券或期貨有案,其期限未滿五年者。 |
十、 | 期貨商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買賣者。期貨商內部人員開戶,從事期貨交易,應依有關規定辦理。 |
十一、 | 委託人申請將原開立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帳戶,轉換為自行交易之期貨交易帳戶者。 |
十二、 | 期貨商對已開戶而有第一項各款情事者,應立即停止收受委託人之委託單。但為處理原有交易之委託單,不在此限。期貨商於前項委託人之債權債務結清後,應予銷戶。 |
十三、 | 概括授權委託業務員代本人操作期貨暨選擇權商品交易之事項。 |
十四、 | 委託業務員代為保管本人之網路下單密碼、電子簽章(CA憑證)、印鑑、存摺之事項。 |
十五、 | 委託業務員代領本人之買賣報告書、對帳單、保證金追繳通知書之事項。 |
十六、 | 與從業人員約定分享利益或共同承擔損失。 |
十七、 | 利用他人名義或由他人利用自己名義從事交易。 |
十八、 | 法人機構申請開立國內避險交易帳戶或經由國內避險綜合帳戶從事避險交易前未能提出臺灣期貨交易所核發之同意函者。 |